用户服务协议

【签约声明】
本协议缔约方为贸互达用户(下称“甲方”或“您”)与深圳德孚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互达”或“乙方”)。请您仔细审阅本协议的全部组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基本信息、联系信息、资料信息及本协议全部声明及条款),并充分理解全部内容含义(特别是加粗的内容);一旦您点击“确认”或实际已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即表明您对本协议的全部内容都审核无误、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本协议即在您与贸互达之间订立。
您理解并同意,因业务运营需要贸互达可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单方面的补充和(或)变更,并以在贸互达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或更新资料、录入产品信息、录入开票人信息、签署《出口服务订单确认函》、电子邮件及线上委托贸互达进行协议中列明的各项服务等,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向贸互达提交协议终止申请。
【主要协议条款】
鉴于乙方是一家能够提供货物出口报关、物流、信保投保、收汇结汇、代办退税、垫款等外贸综合服务(以下简称为“外贸综合服务”)的企业,甲方拥有对外贸易销售渠道和商品生产能力及商品质量控制能力的供应商,出口货物为甲方自产的货物,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货物出口提供外贸综合服务服务订立此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1.  确认及授权
1.1 甲方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悉和理解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对本协议内容无异议,并对各方责任等条款的法律含义已有准确无误的理解,乙方己经依法履行相关的提醒说明义务,签署本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1.2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上述“电子邮箱”地址为甲方注册贸互达账号(ID),供甲方用于登录贸互达网站及购买贸互达或乙方的各项服务,甲方确认使用其己注册的贸互达账号(ID)的除外。注册后,甲方应严格保密并妥善保管贸互达账号和密码,并明确同意通过甲方账号和密码进行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信息资料、网上点击同意各类规则协议、网上签订合同或购买其他服务等)均应视为甲方行为,其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1.3 甲方授权上述“授权联系人”作为本协议约定服务的指定联系人,其意思表示将代表甲方的意思表示,甲方承担此授权联系人意思表示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结算事项的确认、中止/终止具体服务订单和/或本协议。甲方授权联系人变更或增加的,甲方应另行书面通知或邮件通知乙方并出具相关授权证明。
1.4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贸互达相关规则或为本协议服务目的,将各类业务联系信息或订单确认信息等发送到甲方指定“电子邮箱”,甲方或甲方授权联系人通过此电子邮箱接受或确认的一切事项,代表甲方的意愿,甲方应承担相关的权利义务。
1.5 甲方授权乙方为审核和/或为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之目的,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信息及资料,并授权乙方可在必要时通过委托第三方认证或其他方式核实甲方信息及资料。甲方同意,乙方提供服务以甲方资质和产品等通过乙方审核为前提,审核未通过的,则乙方有权中止、终止相关服务或解除本协议。
1.6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自身运营等原因调整外贸出口报关、物流、信保、预付款、收结汇等各服务环节的收费标准及业务规则。当乙方的各服务环节收费标准或业务规则调整时,乙方可通过采用贸互达网站公告或乙方服务平台发布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自愿接受乙方各类收费标准及业务规则的调整。
2. 乙方服务项目
2.1 甲方独立承担出口贸易项下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乙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出口产品的通关、物流运输、外汇收结、外汇核销、代办退税等各项服务工作。
2.2 甲方委托乙方出口的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经甲方申请,乙方审批同意后可先把预测甲方可获退税额以借款的形式,扣除退税服务费后预先垫付给甲方,乙方以代理出口退税的名义代理甲方申请国家出口退税补贴,乙方代理甲方从税务机关申请下来的实际退税款由乙方代理领取并作为甲方偿还退税融资借款和支付退税服务费的第一还款来源。如乙方未提前垫付退税款给甲方的,乙方代理甲方从国税局取得退税款并扣除退税服务费后返还给甲方。乙方对退税申报结果不承担风险和责任,一经申报甲方即应全额支付退税服务费,服务费的标准为  。

3.  双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3.1.1 有权要求乙方安全有效地完成双方确认的各项服务工作并要求乙方披露服务相关各项费用信息,但应对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乙方商业信息保密;
3.1.2 作为出口商品的实际经营者,必须保证对外贸易的真实合法性,保证其与境外买家具有真实的国际贸易关系,保证出口货物为自产货物且符合境外买家的要求、出口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进口国贸易管制法等各项规定。
3.1.3 保证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海关查验等通关异常文件)、信息及单证真实、合法有效,且与实际出运货物信息相吻合,保证单货一致。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贸易信息、资料造成乙方被海关、税务等部门处罚或被第三方索赔,甲方应支付对应处罚金额的2倍赔偿给乙方,如行政机关向乙方实施了非“罚款”类的处罚,甲方需另外向乙方支付不低于5万元/次的违约金。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如果乙方因货物查验问题被海关等部门收取保证金,无论甲方认为是否合理,均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先行将保证金全额支付给乙方,双方按最终的处罚结果结算。
3.1.4 对其委托出口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包装、商标、专利、交货期、保质期、运输等方面负责。如因此与其外商买家发生争议、纠纷并导致外商买家拒不付款或少付款, 由甲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3.1.5 保证向境外买家披露或者协助乙方向境外买家披露乙方在出口服务中的角色,按乙方的要求指示境外买家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货款、以乙方为信用证受益人或促成甲乙及境外买家订立三方协议进行前述约定,因境外买家拒绝付汇、迟延付汇、甲方银行账户问题等非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结汇延误或无法结汇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境外买方错误将货款支付至甲方账户,甲方应在收款后三日内付至乙方账户;
3.1.6 保证自身遵守国家相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乙方的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注明“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并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甲方保证不会出现发票失控的情形,任何虚开、迟开、错开、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因甲方无法开具或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导致乙方不能持发票代办出口退税,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乙方自代办申报退税之日起45天仍未退税到账的,甲方应立即返还乙方已垫付的退税款,逾期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3.1.7 确保在享有提前垫付退税服务时,乙方能成功代办退税并取得退税款。 若由于甲方涉税违法违规(包括但不限于被税务函调、被税务稽查等)等原因,或因税务局核查,或因海关稽查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退税的,甲方须按照乙方的要求协助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和配合甲方所在地税务局在45天内给予正常回函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已向甲方垫付退税款的,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返还垫付款,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还款,若甲方逾期,则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费率承担违约金,直至全部退还为止。
3.1.8 若甲方未能按照3.1.6及3.1.7条款约定履行时,乙方有权直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并自行办理出口退(免)税;对无法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将转做内销处理,由甲方承担内销税金和所得税等税费(税费核算以乙方核算为准),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账户上的资金中扣留相应的款项或通过司法途径追索相应款项。
3.1.9 甲方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应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退税情在况备案表》。《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其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同时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代办退税账户应为乙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3.2 乙方权利义务:
3.2.1 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服务费、出口环节中各项费用等;
3.2.2 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甲方或其产品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权单方拒绝该产品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工作;
3.2.3 保证甲方出口信息的安全性,对在服务过程中甲方披露的信息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行政机关要求予以公开的除外。

4.  物流安排及出口报关
4.1 甲方同意,有关货物的国内国际运输、保险、清关、仓储(如需要)和文件及票据的邮递交接等相关事项,可由乙方为甲方转委托其关联公司南京环洋必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办理。双方同意,在乙方为甲方安排国内国际运输的过程中, 如因承运人责任导致的货损,由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代为向承运人索赔,由甲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且甲方须通过商业保险规避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乙方因代甲方办理运输而产生所有费用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4.2 甲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擅自以乙方名义订舱、不擅自以乙方名义作为发货人;如甲方违背该保证,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及或本协议。
4.3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以乙方名义订舱或以乙方名义作为发货人时,因境外买家拒收货物、弃货等原因导致的所有 仓储费、滞港费、装卸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4 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指定第三方报关行报关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制作相应的报关资料,甲方保证如实提供出口产品的品名、价格、数量等数据给乙方并保证使用乙方制作的报关资料。因甲方未如实提供数据、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报关资料、指定报关行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知识产权
5.1 服务项下的出口货物己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甲方须将知识产权备案的相关书面证明、或知识产权所有者出具给甲方的授权书、在每一笔产品报关出口之前提交给乙方。
5.2 服务项下的出口货物未在海关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甲方须保证该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知识产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该产品的报关。
5.3 服务项下的出口货物侵犯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行政罚款、向第三人的经济赔偿及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而且,一旦乙方遭到第三方索赔或海关收取保证金,甲方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索赔金额和保证金数额先行支付给甲方,或直接向索赔方或海关支付相关款项。双方事后按最终处理结果结算。
5.4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使用及/或委托他人使用及/或许可他人使用: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企业 名称、字号、商标、LOGO,及/或与乙方或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商标、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任何其他标识。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乙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

6. 外汇收结
6.1 外汇的收取:
6.1.1 甲方的境外买家可通过TT/DP/信用证等乙方认可的方式支付货款,但必须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6.1.2 选择信用证方式付款的,乙方应作为受益人,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单据或文件,协助甲方进行单证审核,并负责将信用证规定或指定的单据向议付银行提交,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交单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全额收汇的,需向乙方提供不能全额收汇的证明(包含不限于邮件、书面形式)
6.2 外汇的结算:
6.2.1 如甲方申请报关前收取外汇,在乙方结汇前,乙方有权对外汇款来源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査,同时甲方应配合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材料。如乙方审査发现外汇款来源存在不合法嫌疑,乙方有权将预收的外汇款退回或暂扣;如乙方审査无问题的,在乙方收汇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汇,并将结汇款扣除乙方应收费用后支付至甲方银行账户。单笔预收的外汇金额超过乙方公布的限额的,则乙方有权暂扣部分收汇金额,直到报关完毕后再结汇返还给甲方。具体单笔收汇限额及暂扣金额以贸互达网站或乙方平台公布信息为准。
6.2.2 当日收到的外汇,按照外汇到账对应银行的实时现汇买入价计算人民币款项。遇国家政策调整,结汇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6.2.3 乙方按照实际收到的外汇金额进行结算,不承担收汇及结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银行手续费及汇率波动的风险。

7.  费用结算
7.1 单笔业务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报关、服务等费用)应按照双方书面确认的结算方式予以结算。关于乙方委托南京环洋必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办理清关、物流、仓储等产生的费用,甲方可选择与乙方结算,由乙方开具物流服务类发票给甲方,亦可选择直接与南京环洋必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结算,由南京环洋必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开具物流服务类发票给甲方。若甲方选择与南京环洋必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结算,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向南京环洋必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相关费用,该部分款项乙方代付后在与甲方结算时优先扣除。
7.2 乙方收取的服务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计算(最低收费为1000元/票,不足的按1000元/票收取)。乙方有权调整服务收费规则及标准及/或本协议项下各种限额或额度,但应采用贸互达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甲方自愿接受乙方的服务收费规则及标准及额度的调整等。
7.3 报关单打单费用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结算。如遇政府部门收费价格调整的,该费用将相应调整。
7.4 通过信用证收款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交单费用给乙方,具体费用由双方另行确定。
7.5 如甲方境外买家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仍未支付外汇款的,所发生的上述服务费、报关费等所有费用及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在其境外买家逾期支付之次日起5日内支付给乙方,同时须赔偿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7.6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流费、报关环节费用、服务费等),甲方按含税价与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结算,费用结算后由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给甲方。
7.7 甲方结算的收款银行账户如下,乙方将结算款项支付至下述银行账户,即视为对甲方履行了付款义务:
开户行:
户 名:
账 号:
如甲方上述结算收款账户变更、冻结等原因需更改收款账户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确认乙方己知悉。否则因乙方付款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8.1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所致的损失(包括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违反本协议中所作承诺与保证的,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服务和/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乙方有权直接从服务相关款项中(如有)扣除该等损失,不足部分甲方仍应足额赔偿,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及诉讼仲裁费用。
8.2  因乙方操作过错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直接经济损失,乙方承担最髙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Y10, 000. 00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即在出口环节中增加的支出,不包括产品或其价值的减少、灭失、毁损或协议正常履行时非违约方预期可获得的利益的减少及支出的增加。同时,针对海关、税务、保险公司、银行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8.3  因不可抗力所造成全部或部分货物不能出口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甲方。
8.4  甲方申请报关前由乙方预收外汇的,应先经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应在乙方收到外汇款之日起90天内安排与预收外汇金额等额的货物报关出口。如甲方在申请预收外汇时己确定在90天内无法安排相等额的货物出口的, 应明确告之乙方,乙方有权视业务具体情况拒绝预收外汇的操作,亦有权依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操作。
8.5  预收的外汇金额累计或单笔超过一定额度的,乙方有权在结汇时扣押预收外汇总额的5%作为甲方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如期安排货物出口的,乙方退还该笔履约保证金;甲方逾期未安排货物出口的,则该笔履约保证金则作为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乙方无需退还。如因此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解除和终止
10.1 任何一方存在清算、破产、重组、强制合并、解散或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10.2 依据本协议,甲方存在违法或涉嫌违法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0.3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则乙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10.4 甲方未通过乙方依据本协议3.2.5条所做的服务资格审核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10.5 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可以解除协议的情形。
10.6 乙方有权根据乙方整体业务的调整,提前30天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0.7 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所有的垫款本息和实际发生的清关、物流、信保、金融等费用,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费率支付违约金。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仍应支付双方约定的乙方报酬。

11.  其它规定
11.1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1年,如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展。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者规定根据适用法律被认定为不合法、无效或失效或与适用法律相冲突,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其影响,且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一项尽可能接近协议本意的替代条款。
11.2 双方确认,按本协议列明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姓名或名称发出的书面文件,包括法院发出的司法文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双方商业磋商中如有修改,以最终修改意见及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为准。